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优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4 10: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967/2025-00010
- 发文日期
- 2025-03-04
- 公开日期
- 2025-03-04
- 文件编号
- 锡国资委〔2025〕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资委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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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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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基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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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优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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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优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5年3月4日
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优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市属企业基金投向市“465+X”现代产业集群,发挥破解“卡脖子”技术的支持功能,加大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力度,助推国有资本成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建立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参与基金以及为支持“465+X”现代产业集群、破解“卡脖子”技术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开展基金尽职免责和绩效评价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完善基金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开展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优化工作;市属企业负责建立科学的基金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制度和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优化工作,强化结果运用;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要求开展自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并配合落实尽职免责工作。
第二章 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
第四条 尽职免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
(二)投向符合基金功能定位、投资策略和章程约定。
(三)已建立包括绩效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
(四)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出现损失或风险,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主动止损减损。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第五条 对于满足第四条所列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基金效益良好或完成整体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但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的。
(二)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项目投资和基金运作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发生不可抗力,投资发生亏损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三)在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参与我市“465+X”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目标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四)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尚无成熟经验可借鉴、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科技创新、推动科创载体建设等工作中,积极发挥解决“卡脖子”技术的支持功能,因技术路线选择、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研发项目失败,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责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第六条 企业应分层分类制订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及细则,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机构、认定流程、职责清单、免责标准等。各级子企业尽职免责细则逐级报市属企业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分层分级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尽职免责认定机构对受理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按照程序开展调查核实,查清失误偏差的性质、程度及原因,经综合研判,对符合尽职免责适用条件、属于尽职免责情形的,提出免除相关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企业成立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或机构负责审议报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尽职免责处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各级企业党组织审议,免责决定须逐级报市属企业党组织批准。市属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免责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企业在对免责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审议及决定审批过程中,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第四章 绩效评价优化方法
第十条 基金评价包括基金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订,并合理确定分值权重。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基金全生命周期及关键节点目标,围绕功能作用、资本放大效应、产业带动效果等目标实现和效益回报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整体评价,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未达标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负面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包括国资功能维度指标、基金运营维度指标、财务回报维度指标、加分项和扣分项。
(一)国资功能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主责主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强化在地发展等。
(二)基金运营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投入和退出进度、信息披露及报送质量、基金规范运营情况、风险应对措施等。
(三)财务回报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投资收益水平、资金合理使用及资金筹划等。
(四)加分项包括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优质项目发掘培养、资本放大效应、创投环境营造等。
(五)扣分项包括基金其他条款履约情况、负面舆情影响情况、管理机构配合度等。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包括基金绩效评价结果、管理维度指标、合法合规维度指标、加分项和扣分项。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由基金绩效评价得分按照基金实缴规模或累计投资规模加权平均得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基金分类设定不同的评价体系。
(一)产业基金重点评价服务主责主业,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相关指标合计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二)专项基金重点评价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国企改革发展和完成专项任务等情况,相关指标合计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三)项目基金重点评价资金运用、规范运行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相关指标合计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0%。
(四)财务性基金重点评价基金设立目的、基金协议执行情况、基金投资收益水平、资金合理使用及资金筹划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结合基金所处运营阶段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及权重。处于相同运营阶段同一类型的基金,应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同一运营阶段内一般不调整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企业LP派出代表应当在收到投决会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明确意见,在投决时如实表达并投票。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清算时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容亏率,其中:对主要投向种子、天使等初创项目的基金,容亏率不超过50%;对主要投向较成熟项目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容亏率不超过30%;对主要投向成熟项目的并购基金,容亏率不超过20%。
前款所述导致的投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绩效评价中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时,经企业申请后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 企业牵头确定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当年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定量指标应确定目标值和评分方法,定性指标应确定评价方式和评分标准。年度内确需调整评价目标值的,应履行企业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企业复核审议。
第二十条 企业在基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当涉及问责程序或者问责调查时,存在尽职免责情形的,可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或运用尽职免责决定并复核。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基金管理团队薪酬激励、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主要投向登记注册在本市的“465+X”现代产业集群企业、解决“卡脖子”项目的基金,经审批,可将国有出资部分所得超额收益的50%-100%让利给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团队;具体让利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干扰绩效评价工作、严重违规违法等情形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当年绩效评价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当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绩效提升或整改计划。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应视情对管理团队人员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主要投向登记注册在本市的“465+X”现代产业集群企业、解决“卡脖子”项目的基金,根据当时经济形势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到期后可适当延长基金存续期或由其他国有基金承接。企业LP派出代表可在其他基金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基金存续期的前提下,在投决时同意延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基金业务相关人员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评价工作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