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31 15:4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967/2024-00094
- 发文日期
- 2024-03-31
- 公开日期
- 2024-03-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资委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企业,基金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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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属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推动市属企业基金业务规范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市国资委专项制订《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属企业基金业务增多,但针对基金业务的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滞后于基金发展实际。2023年全省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会议上,省国资委副主任何元胜在会议讲话中指出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基金投资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市审计局在《关于市级国有企业金融资产运行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的报告》反馈的市属企业基金业务中“重投轻管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基金运行报告未能对照投资协议中被投单位需实现的各项业绩,全面反映被投企业的实现情况”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业务事项,经2023年我委主任办公会第6次会议研究起草我市加强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依据
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省属企业基金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苏国资﹝2020﹞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基金业务发展现状制定的。
三、起草过程
1.研究起草阶段。全面梳理相关政策,聚焦当前基金业务管理中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参考《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借鉴江苏省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相关基金业务管理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初拟了《办法》。
2.征求意见阶段。初稿形成后,通过书面征集、现场讨论、填报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征求了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局、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意见建议,多次征求了委机关业务处室、国企服务中心及各市属企业意见建议。
3.初步审定阶段。按照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统筹考虑基金业务实际的原则,委相关领导和中心负责人会同我处对所有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部分予以采纳,并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办法》,对没有采纳的均作了沟通说明。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管理、第三章退出管理、第四章制度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第六章附则。
(一)总则。主要明确制订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和行为。重点明确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和实控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基金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要纳入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二)设立与运作管理。本章节包含投资基金业务“募、投、管”等环节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募”的环节。重点明确了市属企业设立或开展基金投资应符合的要求和不得设立或开展基金投资的相关情形。主要解决无序设立基金、无专业能力设立基金、设立基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2.“投”的环节。重点对投资基金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投资基金领域相关限制(即不得投向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和需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主要解决投资基金决策程序不规范,投资价格不合理,投资方向和领域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3.“管”的环节。重点提出投资企业要加强基金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查基金章程,通过基金章程保障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要求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风险防控,主要解决管理制度不到位不落实,重投轻管、只投不管等情形,切实维护国有投资人的权益,有效防范投资基金风险。
(三)退出管理。要求市属企业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明确基金提前退出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政策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操作,并对提前退出或延期提出适用情形和相关要求进行明确,主要解决基金退出不及时,退出方式不规范,退出价格不合理、基金到期后延期不规范、延期期间管理要求不明确等问题。
(四)制度建设。明确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对制度应包含的基本内容结合基金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办法》要求市属企业要加强对基金运营情况监测,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建立完善风险报告机制,建立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市场化、专业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对管理团队跟投明确相关要求。
(五)监督管理。明确对基金业务要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对符合会计准则并表条件的实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要纳入合并范围,明确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基金业务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加强档案管理。我委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和审计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造成投资基金负面影响和损失但符合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免责的事项,予以免责、减轻或从轻处理。
(六)附则。主要是明确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对基金管理有专门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不列入《办法》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市属企业目前存量基金的管理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