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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05 10: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
    一、成立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各处(室)、董事监事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写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具体承办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及时上报、更新委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
    4.协同委保密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根据委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简报等;
    6.上级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三、办公室作为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处(室)及董事监事管理中心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四、各处(室)及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应对外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后的信息,通过无锡市党委政务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予以发布。
    五、对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六、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八、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九、对于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至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委机关各处(室)及董事监事管理中心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十一、本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十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1.本委重大决策事项;
    2.以本委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3.委领导在本系统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4.企业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数据等;
    5.涉及企业投资、转让、改制等商业秘密的信息;
    6.国企改革发展的规划、计划等;
    7.人事任免、机构调整等信息;
    8. 其他需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十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1.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2.是否属于本委尚未决定的事项;
    3.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有资本流失;
    4.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5.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6.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十四、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各处(室)及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国资委信息发布审批表》,由信息提供处室进行保密初审,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委办公室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转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处室应先征求、请示分管领导意见。
    十五、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六、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十七、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委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无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由领导小组承担,负责对委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九、委机关各处(室)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二十、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委机关各处(室)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公开行为,由提出授意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十一、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委机关各处(室)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由办公室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委监察室按程序办理。
    二十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
    二十四、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对象为委机关各处(室)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二十五、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十六、政府信息公开考评与年度处(室)评优公务员考评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十七、考评方法为:处室及个人自查,查看公开载体、内容,征询有关人员意见和建议,综合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等。
    二十八、考评分为四等,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
    二十九、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小组对考评结果作如下处理:对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处室或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考评不合格的处室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处室及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三十、本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委负责公开;本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委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三十一、本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委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十二、本委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三十三、本委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十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委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处室反映。本委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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