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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集团对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宣传

发布时间:2023-12-11 13:5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为促进集团及其下属子企业更加充分认识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企,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新城集团通过内部交流平台对《解释》进行宣传及学习。

  本次出台的《解释》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表明预约合同为合同的一种,应具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即可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已经具体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或者明确约定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也不能认为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但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当事人之间也已成立预约合同关系。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都属于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其次确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但书情形。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没有采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但在规定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同时,明确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但书情形予以明确列举。

  《解释》第三十二条还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具体适用。情势变更是不同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一般认为,正常的价格变动是商业风险,但因政策变动或者供求关系的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涨跌,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将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应当认定发生了情势变更。

  再次是合同债权的保全制度完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同时,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补充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不合理交易的类型,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等。有利于进一步织密防止债务人“逃废债”的法网。方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解释规定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让债权人少“走程序”,更加快捷地获得救济。

  最后《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提出了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保护和受让人保护问题。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前向债权人履行的,可以产生债务消灭效果;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不能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等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通过对本次《解释》的学习,集团及子公司员工更加深入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了各类合同纠纷问题解决的办法,更好地提高大家的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把控集团经营风险和合法合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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