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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10: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967/2023-00026
发文日期
2023-07-04
公开日期
2023-07-04
文件编号
锡国资规〔2023〕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国资委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国有,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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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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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国资委

                 2023年7月4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全过程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深化国企改革相关政策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完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通过规范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有效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确定标准、人选考察、规范程序等方面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

  3.坚持立足企业实际。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与职业经理人业绩相匹配,因企制宜、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4.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程序,依法规范实施,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参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市属企业层面除已开展试点企业外,其他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试点。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应当主业处于市场充分竞争行业、可对标、可考核,企业基础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实施企业根据企业经营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规模和经济效益。

  (二)实施对象。原则上为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方式选聘和管理的企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理层团队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一般同一企业只选聘1个职业经理人或经理层团队。

  三、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组织实施

  (一)实行清单管理。市国资委建立实施企业目录清单,确定企业分类分档。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拟实施企业须先行列入目录清单。每年12月上旬对市属企业申报的拟实施企业名单进行审核,12月下旬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目录清单。

  (二)落实备案制度。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信息档案。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化档案,供市属企业选聘把关时应用。

  (四)加强实施成效评价。市国资委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情况纳入市属企业综合考核,定期跟踪考核制度执行成效,综合评估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情况,对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业绩考核弄虚作假、薪酬管理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市属企业及实施企业责任;对被追责问责的市属企业暂停其所属企业后续实施职业经理人工作。

  (五)市属企业管理职责。市属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组织推进所属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的监管;按照市国资委核准的目录清单,推进具备条件所属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后备人才库。综合评估所属企业,首次向市国资委报告提出纳入目录清单企业建议名单,今后每年12月上旬向市国资委报送目录清单企业调整建议。审核下属实施企业工作方案、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等,实施启动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牵头把关下属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管理。每年6月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市属企业综合考核自评内容,情况报市国资委。

  (六)实施企业职责。实施企业要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具体实施并加强日常管理。所制定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属企业审核。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

  四、把好选聘关键环节,落实契约化管理

  (一)选聘程序。主要包括制定选聘方案、启动选聘工作、产生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聘用建议,研究作出聘任决定等。

  (二)选聘方式。应以公开招聘为主,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委托推荐、竞聘上岗等方式。

  (三)契约化管理。契约主要包括聘任合同、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和任期)和劳动合同。实施企业董事会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责权考核关系,并同步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经理人任期每届3年,原则上与董事会届期一致,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对初次聘任人员可设置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期届满,考核称职可以续聘。

  内部人员(本企业工作人员)竞聘为职业经理人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得再次转为本市国企内部人员。外部人员(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由市场化选聘产生)选聘为职业经理人的,如因工作需要调岗转换为内部人员的,不得再次竞聘本市国企职业经理人。

  五、加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一)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体系。职业经理人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目标值。实施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具有较强的挑战性,与公司战略规划目标、年度计划目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等衔接,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除经营业绩考核外,可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主要评价其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严格落实业绩考核。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签字确认。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二)加强薪酬总额管理。实施企业应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在同行业中选取规模相当、业绩相近的代表性企业中职位相当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外部对标样本,根据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所处发展阶段、行业竞争程度以及岗位职责、个人能力、个人绩效等因素,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职业经理人年度薪酬总额上限控制一般按照企业经营领域、规模和效益分类确定的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合理确定。经理层团队成员(不含总经理)薪酬参照以上方式按照岗位职责,由企业董事会确定系数,一般平均不超过选聘总经理薪酬总额的0.8。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合理分配薪酬结构。可包括基本年薪(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任期激励(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也可采用基本年薪加其他中长期激励的方式。

  采用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的方式:基本年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超过40%,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任期激励原则上不高于任期内全部薪酬总额的30%。

  采用基本年薪加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的,基本年薪原则上参考上述方式确定。鼓励实施企业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

  (四)严格薪酬兑现。职业经理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或行权。解除或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的,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实施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规范职业经理人薪酬福利。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的福利,不再另行安排。具体履职待遇及福利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实施企业按相关规定对职业经理人发放的薪酬以及实施中长期激励制度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薪酬或额度,在实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实行单列管理。

  六、加强履职管理

  (一)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化和契约化要求履职,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列入企业管理干部序列,职业经理人工作经历不作为国企干部任职经历。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组织关系由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安排进入党委班子。

  (二)职业经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保密责任、竞业禁止、任职回避、兼职、出国(境)等管理规定。

  (三)职业经理人的退出按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解除或终止职业经理人聘任关系时,要及时处理完毕未尽事项,同步解除其劳动关系(外部人员转任为内部人员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党内职务应当一并免去。

  (四)职业经理人违反规定和协议约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策、违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属企业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制定健全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提出首次纳入目录清单企业名单,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和审核。实施企业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选聘人员数量、名单、个人履历等形成信息汇总表,报送所在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将所属企业上报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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