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学习‖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一利五率”、参股转让、绩效考评等25个热点问题的答复(2023)
发布时间:2023-03-17 16:5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导读】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现就2023年1-5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1.关于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计算方法问题咨询。
问题:国资委于2019年建立“两利三率”,将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纳入央企负责人考核,其中“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营业收入”,请问这里的“研发投入”的取数来源是什么?或者说计算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的相关标准,研发(R&D)经费投入指为实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
2.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的咨询。
问题: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于商务招待及商务招待对象的规定如下“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请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中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更加细化的解释?因为在工作中,比如所在的单位是信托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存在相关业务合作。那么“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这里的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分类,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的招待是否属于商务招待?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您提到的“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商务招待对象。
3.关于2022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问题咨询。
问题:租赁房屋所在的行政县区内在2022年期间有一些住宅小区、商场是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但是整个行政县区在2022年没有宣布是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并且租赁房屋没有在上述住宅小区、商场这些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之内,是否可以申请疫情房租减免?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中央企业应为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即承租中央企业国有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2022年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以按政策享受6个月租金减免,并不是具体租赁的房屋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4.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适用问题咨询。
问题:在中央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时,对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落实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希望得到解答。一、关于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意见。(一)请问“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定义、标准或者列示的清单;央企现行制度内可能有“三重一大”事项清单,“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等同于“三重一大”事项;(二)首席合规官需要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明确意见,请问“提出明确意见”具体需要采取什么形式?是否指在重大决策事项相关决议文件上签字?(三)是否所有“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三重一大”事项均需要首席合规官提出明确意见。二、关于第二十八条合规考核。各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请问合规考核是否存在明确的考核指标,若无,企业应该参照什么去制定考核所属单位的指标?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一、关于第21条“重大决策事项”
由于中央企业所处行业、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重大决策事项的标准和范围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席合规官对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联合会签、在线审核等多种形式提出明确意见。
二、关于第28条“将合规管理纳入考核评价”
中央企业对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般由企业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
问题:(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是专指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包含(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包含《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者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6.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问题咨询。
问题:《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适用于中央企业投资的产业基金及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中央企业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的融资担保均适用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7.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咨询。
问题:《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监管范围是否涉及地方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对象的中央企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8.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问题: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9.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领导人员政治面貌要求的咨询。
问题: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除党建、组织人事、纪检、巡视等党的工作部门外,其他重要部门(如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其部门第一责任人,是否有政治面貌要求,要求其为中共党员身份?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国有企业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内设部门第一责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一般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通过制定干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其中就政治面貌而言,目前没有查到统一的规定。但如果该部门第一责任人需同时担任党内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关于政治面貌和党龄的要求。
10.关于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覆盖企业股权层级范围的咨询。
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可查看企业所归属中央企业、与所归属中央企业的关系、产权级次、注册地、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查询不到央企二、三级企业信息的情况。所以想咨询一下,现在该系统是否只能查询到一级子公司,还是可以查询到所有层级的子公司。谢谢。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所属企业的产权信息,未查询到企业相关信息,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具体可参见《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第五部分第6条。
11.国资委直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有多少家?
问题:国资委直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有多少家?名称有哪些?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国资委直管协会共15家。其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14家直管协会已于2020年底前完成了脱钩改革工作,国资委取消了与其之间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分别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另外1家国资委直管的协会为中国企业联合会。
12.关于央企法务人员配置比例问题的咨询。
问题: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法务人员或合规人员在企业员工中所占比例有没有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法治工作队伍是加强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据了解,欧美企业每十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对应的内部法律顾问人数为5-9人,法律顾问总量约占员工总数的7‰。国资委一直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充实人员力量、提升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结合发展要求、所属行业等实际,借鉴国际大企业先进经验,加快配齐配强法务与合规人员,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3.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国资委网站问答,原《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法规均已不再执行。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否适用境外投资,地方财政局出资的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并参股投资其他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国家出资企业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均应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办理产权登记。
14.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问题的咨询。
问题:《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有利于规范各中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该通知是否仅限于狭义的“融资担保”,如果是类似于“履约担保”的担保,是否适用于该通知的规定?具体的背景情况为,央企下属企业拟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指定交割厂库,根据上期所业务规则规定,需有担保单位为厂库履行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业务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责任出具担保函,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可能产生的担保金额与经上期所确认的厂库库容、期货品种相关,该案例中,担保单位预估的担保金额上限为2.5亿元。根据该担保所涉担保单位与被担保单位的股权关系,本次涉及的担保情况为“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互保”,如果根据《通知》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上期所按照《通知》规范担保行为的精神,希望该担保单位担保行为获集团董事会审批。但该央企下属子企业认为,上述担保属于“履约担保”,不属于通知所规范的“融资担保”。类似于“履约担保”的担保是否适用《通知》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若不是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则不适用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15.关于科改示范企业员工跟投平台审批程序的咨询。
问题:根据《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2〕7号)第八条,对于科改示范企业的科技骨干,如确有必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在跟投方案获得中央企业批准之前,科改示范企业相关员工(或员工跟投平台)先行持有(但不实缴)子企业股权,在跟投方案获得中央企业批准之后再实缴出资,是否符合上述7号文关于“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上述7号文关于“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中,“实施”的标志是持有(但不实缴)股权还是实际投入出资?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根据《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2〕7号),在持股方案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之前,“科改示范企业”相关员工(或员工跟投平台)先行持有(但不实缴)子企业股权,在持股方案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之后再实缴出资,不符合政策规定。
16.关于“一利五率”指标解读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一利五率”中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公式,分子研发经费是指费用化支出部分还是整个研发支出?分母是营业收入还是主营业务收入?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2023年国资委研究提出“一利五率”经营指标体系,其中研发(R&D)经费投入强度(%)=研发(R&D)经费投入营业总收入x100%。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 的相关标准,研发(R&D) 经费投入指为实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
17.关于对国有参股企业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此处的子企业仅指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还是包括国有参股企业?此外,这里的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中的“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均指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18.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适用范围的咨询。
问题:请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中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还是包含了全部的由国家各部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 〔2020〕8号)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
19.大集体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问题:请问,大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应该如何定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什么不同?大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属于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是否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登记的集体企业) ?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厂办大集体的核心界定标准是国有企业批准兴办的工商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其他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政福利、手工联社、供销社、街道等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均不属于厂办大集体。大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有制不同。
20.关于国资委绩效考评指标制定过程或原则的咨询。
问题:国资委绩效考评指标标准值是否采用了年度统计年鉴企业平均值?国资委绩效考评指标形成的过程或原则是什么?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绩效评价标准值是依据全国国有企业有关财务数据、国家统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各行业协会有关运行材料等,结合对国民经济各行业运行情况的客观分析测算编制,未直接采用统计年鉴企业平均值。绩效评价指标形成的原则一是坚持系统多维,从盈利回报、资产运营、风险防控、持续发展等多个维度设置指标。二是突出核心关键,围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精选反映企业发展质量和绩效水平的关键绩效指标。三是注重横向可比,严格筛选规范口径定量分析指标,确保数据可溯源、指标可计算、结果可对标。
21.关于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细则问题的咨询。
问题:《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提到,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文中提到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对损失的界定,有没有相关文件细则能明确认定到底出现何种情况可以算作资产损失?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有关规定”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执法工作,专业机构进行专业鉴证,国有资产监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37号令对资产损失的认定作出规定,目前未出台资产损失认定专门细则。
22.关于营业现金比率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含税的问题咨询。
问题:2023年中央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一利五率”中新增营业现金比率,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此处的营业收入需包含销项税额吗?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营业现金比率中的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23.党内法规是否属于合规范畴?
问题:《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个人理解:从第三条看,党内法规不属于合规范畴;第七条表述的意思是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是一个工作要求,而不是将党内法规纳入合规管理。是否正确?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由于党内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等在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结合中央企业实际,《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党建等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综上,党内法规属于合规范畴。
24.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咨询。
问题:《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40号)第十六条: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请问这里的研发投入指什么?是指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分子么,还是指利润表里研发费用的金额,是否不含资本化的金额?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对净利润考核完成值的计算,加回研发投入的口径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对经济增加值的计算,加回研发投入的口径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
25.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请问如果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将持有的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股权转让给A(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设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实际为国资控制的平台,请问该次转让是否可以适用31条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呢?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国企混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