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18 14:1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967/2014-00119
- 生成日期
- 2014-09-18
- 公开日期
- 2014-09-18
- 文件编号
- 锡政发〔 2014 〕 127 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江苏省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其他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条件逐步实施。从2015年起,由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集团,一级企业,下同)。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4.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纳入预算范围的按规定应当 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1. 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监管经费支出。国资监管机构用于国有企业管理、审计等方面的支出。
4. 其他支出。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征收要求
(四)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考虑我市国有企业行业特性,按照公共服务类企业、功能类企业和竞争类企业实行收缴比例差别化管理。年度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政府决定。
(五)征收时间
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在次年8月底前征缴入库。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部门职责
(六)市财政局是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本级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七)市国资委、文资办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审核、汇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八)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规定编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使用资金;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报市人代会批准。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1.市财政局下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和编制手册。
2.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按照编制方案试编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填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表并报本单位所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4.市财政局审核完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人代会审议。
5.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各级预算单位。
(十)收益调整和减免
1.国有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后利润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利润的差额,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调整。
2.微利企业可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3.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国有企业,所取得的非经营性财政补贴收入、未进行单独核算且影响当期利润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用等,由其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4.其他经批准的收益调整减免。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十一)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市金库。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市财政局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十四)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八、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五)成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 各司其职, 协调开展工作。
(十六)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5年开始实施,当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应交利润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七)建立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我市预算管理体制的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国资、 组织、 人事等部门要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列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内容。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1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