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9 15: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967/2013-00083
- 生成日期
- 2013-05-09
- 公开日期
- 2013-06-09
- 文件编号
- 锡国资考〔2013〕13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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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将《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资委
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考核对象和企业分类办法等与《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1号)、《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2号)相同。
第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目标相结合,聚焦价值创造、风险管控和自主创新,全面评价工作业绩。
(二)与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相结合,落实出资人权益保值增值责任。
(三)与纵向历史比较、横向行业比较和实行差异化考核相结合,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四)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相结合,保持任期薪酬与同期职工平均收入的协调增长。
第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和董事会届期相对应。
第五条 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聘请市相关部门和从事经济管理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对考核制度、薪酬制度以及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方案等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目标值
第六条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其中:
(一)基本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经审计并扣除各项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与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进行确认,客观因素影响以市国资委核定的结果为准。国有资本及权益中包含非经营性资产的,按照相关文件依据和审计确认数予以同口径调整。
2.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任期内企业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城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类企业经批准可选用政策性业务量或其它主要业务量等指标代替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二)分类指标
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以实现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完成重大战略目标任务、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提升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等为重点,确定4项具体考核指标,包括:
1.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政府重大工作任务;重大投资与并购项目等。
2.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指标;民生工程保障指标;提高资本证券化率和资本经营及股权运作指标等。
3.经营规模或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的进位指标;提升产业能级与培育核心业务指标;品牌建设、自主创新、科技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指标等。
4.工程建设成本、公共产品服务成本及财务费用控制指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指标;改制重组、非主业资产调整、管理层级优化等重大改革任务等。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范围,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根据企业分类和考核指标性质,对考核指标设置预算目标值、比较目标值和评价标准,分别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预算目标值。适用于对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中相关经济指标的考核。
1.由董事会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先进水平及市国资委考核要求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必须体现科学合理和努力程度。
2.对预算目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基数和增幅较大、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出现经营整体波动以及主要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目标值。
(二)比较目标值。分为自我比较目标值和同行业比较目标值,其中:
1.自我比较目标值。适用于对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考核,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确定,有客观影响因素的,经批准可作同口径调整。
2.同行业比较目标值。适用于对基本指标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考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最近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确定。当企业分属于多种行业时,根据主营业务领域、所占资产比例等选择原则确定适用的同行业比较目标值。当需要调整同行业比较指标及目标值时,可根据国家及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公布的行业经济指标与排名情况确定。
(三)评价标准。对考核指标中的非经济性指标和不适用定量考核的评议性指标,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确定评价标准。
第八条 在核定各项经济指标的目标完成值时,以任期经营业绩专项审计结果为依据,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并根据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审计报告披露信息、监事会检查意见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客观因素影响、考核口径变化因素等予以核实调整(制订目标值时已包含的因素除外)。
第九条 在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核计分时,各项经济指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应的标准分计算分值;各项非经济性指标和不适用定量考核的评议性指标,对照评价标准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计算分值。
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划分表、考核计分办法、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等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条 考核指标和目标值确定程序。
(一)设置考核指标。每届任期考核期初,由企业根据本办法和市国资委对考核工作的要求,确定本届任期的各项考核指标,其中,分类指标采用市国资委指定和企业自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二)预报目标值。由企业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任期实际经营状况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分别提出各项考核指标的预算目标值和比较目标值的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三)核定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全市国有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参考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历史业绩和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论证,征求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意见,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预算目标值和比较目标值,其中,预算目标值作为必成目标,市国资委另可提出相应的期成目标。
第十一条 考核目标值下达和调整程序。
(一)考核指标、目标值以及其它相关考核内容经与企业沟通确定后,市国资委以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下达考核目标值,明确各项考核与薪酬奖惩事宜。
(二)考核期内由于企业重大战略规划调整以及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对完成考核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原则上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值及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届任期结束后,企业根据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考核资料,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全部内容进行总结分析,提交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报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根据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专项考核意见,结合企业专题报告,审核验证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计分,同时征求监事会和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意见,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市国资委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目标的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一)企业应以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对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可向企业提出预警提示意见,会同企业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督促企业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时,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即时报告市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人员的任期薪酬分配方案,提出相关奖惩意见。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领导班子经济责任、领导人员工作业绩以及岗位履职情况等的主要内容,为确定综合考核评价等次以及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薪酬包括延期年薪兑现、特别贡献奖和综合考评奖。
(一)延期年薪兑现是对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累积的年度延期发放薪酬,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其中: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96分(含)及以上的,按期兑现全部延期发放年薪。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96分(含)-84分的,延期年薪扣减额=任期内累积的年度延期发放薪酬×(96-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6。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84分及以下的,全额扣减全部延期发放年薪。
(二)特别贡献奖是按照设立的奖项,对任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每一奖项的奖励额度为2万元。奖项设立及奖励条件为:
1.业绩领先奖:企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优于全国同行业良好水平;在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两次获得110分以上,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的增长率排名位居市属国有企业前列,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2.项目优秀奖:企业完成的政府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在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获得部省级以上最高等级表彰;在做强做优企业集团、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及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发展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科技创新奖:企业或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最高等级表彰;承接的国家级、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科技创新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管理进步奖:企业获得国家级、部省级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整合、培育上市等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在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受到相关处罚。
5.经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评议确定的其它重大突出贡献事项。
(三)综合考评奖是根据《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锡国资委〔2009〕10号)确定的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薪酬奖惩,其中:
1.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原则排序,在本企业全部领导人员25%的比例内确定奖励名额,给予任期内合计绩效年薪5%的奖励。
2.考核评价等次为“称职”的,全额发放任期内合计绩效年薪。
3.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扣减任期内合计绩效年薪的20%。
4.考核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全额扣减任期内合计绩效年薪。
以上薪酬奖惩中涉及扣减绩效年薪事项的,按照年度延期发放薪酬、任期第三年年度薪酬的顺序扣减。任期不足三年的领导人员任期薪酬奖惩事宜,在岗位变动当年进行薪酬结算和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薪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一)延期年薪兑现额按照董事长和其他领导人员的实际应得数确定,其中,其他领导人员在年度薪酬分配时未确定延期年薪比例的,按照董事长的延期年薪比例确定。
(二)特别贡献奖的分配系数董事长为1,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实际职数和董事长分配系数的0.5核定总额,具体分配系数由董事会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业绩贡献和岗位履职等情况确定。
(三)综合考评奖按照董事长和其他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奖励名额和绩效年薪奖励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在任期内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由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的,除按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外,可直接调降考核得分,直至取消考核结果和全额扣减任期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58号),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相关办法及实施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会应根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对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相关办法及实施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参股子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企业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或董事提出管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度开始的任期执行。《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4号)、《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5号)和关于对《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部分条文说明的通知(锡国资考〔2009〕17号)停止执行。《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锡国资委〔2009〕10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划分表
附件2: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3: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1:
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划分表
一、产业经营与市场竞争类企业
|
考核指标 |
预算目标值 标准分 |
比较目标值标准分 |
||
|
自我比较 目标值标准分 |
同行业比较 目标值标准分 |
|||
|
基本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40 |
8 |
5 |
|
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
20 |
2 |
|
|
|
分类指标 |
4项 |
20 |
5 |
|
|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
20 |
|
|
|
|
标准分合计 |
100 |
15 |
5 |
|
二、城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类企业
|
考核指标 |
预算目标值 标准分 |
比较目标值标准分 |
||
|
自我比较 目标值标准分 |
同行业比较 目标值标准分 |
|||
|
基本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40 |
8 |
5 |
|
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
10 |
2 |
|
|
|
分类指标 |
4项 |
30 |
5 |
|
|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
20 |
|
|
|
|
标准分合计 |
100 |
15 |
5 |
|
附件2:
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得分的标准分为120分,其中,预算目标值标准分为100分,比较目标值标准分为20分。
二、考核得分=基本指标考核得分+分类指标考核得分+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得分-管理责任扣分=预算目标值考核得分+比较目标值考核得分-管理责任扣分。
三、各分项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预算目标值
(1)当目标值高于上一任期完成值时,完成时得标准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完成值低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的40%。
(2)当目标值低于上一任期完成值时,完成时得标准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完成值低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的40%。
2.自我比较目标值。完成值每超过上一任期完成值5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
3.同行业比较目标值。以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计分基础,其中:
(1)当同行业平均值≤完成值<同行业良好值时,完成值每超过同行业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
(2)当同行业良好值≤完成值<同行业优秀值时,完成值每超过同行业良好值0.5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
(3)当完成值≥同行业优秀值时,得分为本指标标准分。
(二)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预算目标值
(1)当目标值高于上一任期完成值时,完成时得标准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的40%。
(2)当目标值低于上一任期完成值时,完成时得标准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的40%。
2.自我比较目标值。完成值每超过上一任期完成值10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
(三)分类指标
1.对于定量性经济指标的预算目标值,完成时得标准分;未完成时,按每低于目标值1%扣减标准分5%的幅度等比例扣减该指标所对应的标准分,实际得分=标准分×[1-(目标值-完成值)÷目标值×5]。扣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的40%。
2.对于定量性经济指标的自我比较目标值,从与上一任期实绩比较、与同行业对标等方面进行完成情况评价和考核计分。
3.对非经济性指标、不适用定量考核的评议性指标,从项目达标、实际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完成情况评价,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考核计分。
(四)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年度考核每得一次120-110分(含110分)的,不扣分;每得一次110-100分(含100分)的,扣2分;每得一次100分以下的,扣3分。扣分上限为本指标标准分的40%。
四、管理责任扣分
当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情况以及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严重管理缺陷、经调整客观因素后预算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等情况的,根据应承担的责任及影响程度,直接扣减考核得分。管理责任的扣分不受本办法其它条款的限制。
附件3:
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以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鉴证证明并附专项批准文件、有关会计凭证等。计算公式为: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客观因素影响=客观增加因素-客观减少因素。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二、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以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营业收入÷考核期前一年营业收入)1/3-1]×100%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因素影响的确认
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进行确认。客观因素影响包括:
(一)客观增加因素
1.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2.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3.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4.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5.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6.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7.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8.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9.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二)客观减少因素
1.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2.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3.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4.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5.消化上一任期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在任期内因消化上一任期潜亏挂帐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6.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7.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8.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9.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同行业比较目标值的确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最近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的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确定。当企业分属于多种行业时,按照“由小及大”原则,根据主营业务领域对照行业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适用的行业标准值。对于集团型企业,当主业特别突出时,应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如无突出主业,可采用基本可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行业的标准值,或根据集团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评价的标准值,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同行业比较目标值=∑[某资产总额排名前三位子企业所属行业的绩效评价标准值(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其资产总额在排名前三位子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
五、考核口径调整变化因素的确认
在核定各项经济指标的目标完成值时,除制订目标值时已包含的因素外,需对口径变化因素等进行核实调整,以保持本期任期期初与上期任期期末口径的衔接一致。口径变化因素包括: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其它影响有关指标数据事项的调整。
六、调整考核指标标准分时计分办法的调整
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考核标准分时,计分办法作同口径、同比例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