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3-01-23 09:2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967/2013-00005
- 生成日期
- 2013-01-06
- 公开日期
- 2013-01-23
- 文件编号
- 锡国资考【2013】1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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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障企业依法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7〕109号)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治理机制等进行独立监督和客观评价的管理工作,是企业监督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实现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各企业要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体系,落实管理责任,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市国资委会同政府审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和评估。企业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实务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市内部审计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业务培训指导。
二、规范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实施内部监督的重要组织保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为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一)按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步试行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外部董事担任。
(二)按照相对独立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与企业其它业务部门的职能关系,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科学构建内部审计组织架构,集团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建立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采用集中管理方式的,可由集团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派驻内部审计人员,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采用分级管理方式的,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可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所属子企业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由集团本部统一安排审计计划,逐级指导、管理和监督子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金融、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变动,应报上一级出资人备案。
(五)企业要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后续教育工作,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加快构建复合型人才队伍。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应足额安排学习、培训等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等规定。
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授予必要的履行职责权限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监督、评价和服务的基础上,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控制经营风险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保障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范围应全面覆盖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和主要业务部门、重要经营事项。
(一)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董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拟定的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与监事会沟通相关信息。
2.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审核内部审计报告,协调处理有关争议事项。
3.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和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内部审计中确定的违规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4.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提名和任免建议,对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履职情况等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5.对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选聘、变更、工作质量评价及相关费用支付等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6.根据董事会授权,对其它重要内部审计工作事项提出审议、咨询和管理意见。
(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暂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企业负责人负责。
2.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提交定期、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2.按照企业内部职能分工,参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等工作,监督、核查审计和资产评估质量,协调处理相关业务事项。
3.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任期、离任或其它形式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最长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形成“轮审”长效监督机制。
4.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特殊子企业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子企业,组织内部审计。
5.根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特点,结合财务监督和管理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对以下经营活动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必要时,经法定程序授权批准后可延伸至参股子企业:
(1)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它有关经济活动。
(2)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重大盈亏变化情况和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对外投资、产权转让以及资产核销、处置、出租等重要经济行为。
(3)企业的对外担保、资金出借、委托理财、基金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4)企业基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等的立项、概算、预算、决算、竣工交付以及财务处理情况。
(5)企业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招投标、对外融资等经济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以及相关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核。
(6)检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等制度的遵守、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工资总额和福利性支出的来源、使用以及结算情况。
(7)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分析判断关键控制点和控制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严格履行职责,董事会必须授予内部审计机构以下主要权限:
1.参加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按时获取生产经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其它会计信息资料,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信息记录,现场勘察核实资产、负债和权益情况,查阅有关经营活动的决议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系统以及电子数据等资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获取审计依据和资料。
4.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建议。
5.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重要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经董事会授权或企业负责人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6.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事项履行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
四、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优化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为有效实施工作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提供保障。
(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人员要求和工作质量考评标准,以定期报告制度和审计问题整改、审计结果运用、审计信息公开等内容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按企业战略规划和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合理安排具体项目审计方案,报经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审资料。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试等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将审计报告和异议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报企业负责人协调处理。
(七)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应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或整改通知书、审计建议书。
(八)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及时采纳审计意见,提交落实整改报告。
(九)内部审计机构应做好与监事会和纪检、监察、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保持信息沟通、信息共享,及时交流工作成果并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十)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及时分类整理工作底稿等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和使用。
五、严格内部审计工作要求,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职责权限、工作要求和管理需要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综合运用审计结果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止管理漏洞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出资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通过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目标考核、协调处理重大争议事项和组织业务交流等方式,依法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将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企业管理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存在打击报复或重大履职限制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工作,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依法接受市国资委、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拒绝接受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决定)的,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公正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职,提高工作积极性。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对由于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项不披露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八)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下列事项,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监事会:
1.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
2.重大内部审计事项、重要子企业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后续审计情况。
3.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资产损失、法律纠纷、违法违纪和经营风险等情况。
(九)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作用,企业要做到“审必严,责必究”,使审计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应深入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处理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升企业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
2.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重要子企业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年度与任期考核、业绩奖惩、职务任免等要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审计不合格不得兑现相关薪酬,以明确经济责任。
3.完善审计意见(决定)整改制度,积极开展后续审计,跟踪、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存在问题,对重大审计事项、重要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力度,通过内部审计科学研判和界定责任人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为责任追究提供客观依据。
5.逐步推进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正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内部审计新领域
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国资监管工作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科学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各项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和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融资、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大额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以及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原则上每年必须进行内部审计,以真实反映实际经营管理情况。
(三)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对重要子企业调整发展战略、产权关系、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以及关键岗位员工变动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测评,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为适应内部审计发展趋势,推进内部审计职能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审计方式从事后审计向全过程审计转变、审计目标从查错纠弊向内控评价和风险评估转变,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理论和方法研究,积极拓展工作领域。
(一)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在强化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积极拓展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基建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工程招标审计、财务预算审计等领域,提高审计服务增值能力。
(二)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授权范围,认真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积极创新审计方法,改进审计技术手段,探索运用先进的审计理念推进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出资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逐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内部审计工作新格局,推动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