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4 16:3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967/2012-00015
- 生成日期
- 2012-04-12
- 公开日期
- 2012-09-14
- 文件编号
- 锡国资委〔2012〕5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内容概述
-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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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纪发[2010]29号)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管理,防治“小金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以巩固治理、纠建并举、强化预防为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和备用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收取现金的业务,须明确现金入账期限和管理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或账外留存现金。要细化各类备用金的管理程序和报账期限,对超期限备用金应当加紧催收,不得虚报、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各级子企业、核算部门(单位)绩效薪酬(奖金)的分配行为。绩效薪酬(奖金)的分配兑现应采取由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据实直接发放到人的方式。纪检、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四、企业应当本着提高效率、勤俭节约的原则,进下不强化各类会议费管理,完善各类会议申请、审批及报销程序,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频率,压缩不必要的会议开支,规范会议报销单据、凭证管理,严禁虚构会议名目预存会议费或截留会议费挪作他用。
五、企业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须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不得以往来款挂账方式自行列支,或账外存放、单独处理。
六、企业对于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单位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的各种奖金、补贴,须统一纳入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七、企业应当加强所属报刊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以及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和报账方式,定期开展资产盘点,不得账外留存资金和资产。上述单位代企业收取的各类费用收入须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不得单独留存或直接坐支。
八、企业应当做好各类废旧物资清收处置工作,加强各类材料、物资的入库、领用、消耗及处置管理,落实废旧物资鉴定、回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责任,建立大宗废旧物资管理和处置台账,如实记载流转情况。废旧物资处置及综合利用收入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不得账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九、企业对于工会资金、职工互助基金,职工持股会资金代管社会保险资金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资产)(以下简称特殊资产),要区别情况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筹集和使用特殊资产(资金),不得扩大来源渠道或提高标准,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要加强特殊资产(资金)的账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要加强特殊资产(资金)收支的审查监督,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私存。
十、企业对于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尚未确权的资产及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以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表合并条件的资产(以下简称表外资产),要区别情况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表外资产清理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尽快纳入法定账簿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于暂时难以确权或不能并账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将期纳入企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