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4 10: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967/2018-00172
- 发文日期
- 2018-07-04
- 公开日期
- 2018-07-04
- 文件编号
- 锡国资规〔2018〕2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资委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
- 意见
- 关键词
- 国有,法律,律师
- 内容概述
-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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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积极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现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市属企业法治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市属企业法务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到2018年末,市属企业的法务机构覆盖面达100%,市属企业主要子企业的法务机构基本建立。到2020年末,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务工作体系和管理架构。
(二)市属企业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全面建立。到2018年末,市属企业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覆盖面达50%。到2019年末,市属企业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覆盖面达100%。
三、总体要求
(一)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法律顾问,或者设立由法务专业人员担任的法务总监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制度。
(二)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按照公司律师制度的要求,加强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建设,积极向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实施公司律师制度,设立公司律师执业的公司律师部。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集团法律事务工作体系,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子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的建立和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推进市属企业法国企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决策管理流程、落实法律责任。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实现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等法律审核全覆盖。
(五)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加大企业法务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法务人员向有关部门申领公司律师证书,不断壮大公司律师队伍。
四、工作职责
(一)明确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是推进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集团及所属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工作和进度安排,并切实推进。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落实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的督促及监督检查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总法律顾问或法务总监职责:
市属企业设立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总法律顾问或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法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l、总法律顾问由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或企业分管领导担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项。
2、负责管理市属企业公司律师部门及法律事务部门,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3、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和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4、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企业(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8、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市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涉及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涉诉涉讼事项、案件仲裁、法律事务尽调报告等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名确认。总法律顾问应当就尽调报告、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文件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承担职责。
(三)公司法务事务部(公司律师部)职责
市属企业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承担企业具体法律事务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本企业公司律师部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
2、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3、对本企业申请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工作。
(四)公司律师职责
公司律师作为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履职尽责,并承担下列职责:
1、会同企业职能部门制定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的起草和制定;
2、承担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法律审核和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职责,法律审核意见书作为企业董事局(会)和经营层集团决策的重要依据;
3、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制订,承担相关法律尽调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工作;
4、负责企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活动;
5、承担企业涉诉涉讼和仲裁案件的组织和处理工作;
6、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律师除履行以上职责外,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律师权利。
五、工作要求
(一)重视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要充分认识推进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组织落实工作,积极推进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二)市属企业应当选择具有法律背景的管理人员或企业分管领导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总监,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聘任,选聘后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公司律师的选聘,既要严格标准,做好推荐工作,更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壮大国有企业公司律师队伍。
(四)要明确公司律师选聘、考核、奖惩机制,为公司律师全面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顺利开展律师执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要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让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广泛参与到重大决策法律审核、风险防控、纠纷协调、案件处置等日常法律事务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能力水平。
(六)公司律师作为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人事关系、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确定并管理,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企业委托,代表所在企业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六、依法履行职责
市属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要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或法务总监、公司律师的作用,积极支持法务人员行权履职,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邀请或听取总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的意见:
(一)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控之前,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制度、重大事项时,应当请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五)对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总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总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律师应遵守国家和省里有关公司律师的相关规定,在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各市属企业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八、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国资委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