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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4 13: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967/2018-00036
发文日期
2018-01-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文件编号
锡国资委〔2018〕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共无锡市纪委机关 无锡市监察委员会机关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国资委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改革,监督,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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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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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无锡市纪委机关、无锡市监察委员会机关、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国资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纪委机关(代章)    无锡市监察委员会机关(代章)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国资委

  2018年1月24日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积极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坚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有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办发[2017]26号)和市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锡委办发[2016]10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及时纠错改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国资委依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企业改革创新容错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支持和鼓励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极实施推进国企改革创新的工作举措,积极实施有利促进发展的业务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努力营造敢于创新、适于创新的氛围。

  (二)坚持区别对待。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区分”的精神,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坚持实事求是。辩证看待企业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充分尊重企业历史情况,全面考虑市场环境的影响,正确把握经济规律和行业特点,客观公正进行评估和定性,审慎稳妥作出结论和处理。

  第四条  企业改革创新容错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符合深化改革的方向。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二)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

  (三)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的事项和程序不得突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和事项可以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五)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一心为公推动工作,遵守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职工利益受损的。

  (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未给企业直接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未直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未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在以下事项中发生的可被追究责任的行为,同时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经综合评估后可免予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推进改革创新,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

  1.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2.推进企业员工激励。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建立以股权、期权、分红权和特别奖励权等为形式的激励机制和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可问责的约束机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3.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通过共同设立、增资、收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没有按预期方案实现战略目标的。

  4.建立企业市场化用工和分配机制。推进定岗定编定员定责、全员绩效考核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用工和分配机制时,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5.推进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革和创新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诱发不稳定因素的。

  (二)在谋求企业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方面

  6.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积极创新企业业务模式,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企业核心资产和核心业务上市,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7.谋求企业转型发展。企业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和行业进行投资,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8.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按照“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发展需要,实施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或者外部投资政策环境变化影响,虽然经过努力未能按期实现投资目的的。

  9.实施政策性投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政策性投资而发生亏损的。

  10.实施功能性重组整合。按照优势互补、优化配置资源的需要,推进企业功能相近、业务相同的集团内结构性重组整合,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11.实施并购重组或产业投资。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做强做优做大的需要,由企业或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或产业投资,因政策风险而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12.市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划,或根据市国资委战略部署,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投资或资本运作后,未实现预期目的的。

  (三)在做强做精主业,实施自主创新方面

  13.实施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发展战略,对品牌培育及品牌推广投入较大,品牌建设成效不明显,没能形成品牌核心竞争力的。

  14.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院所科研创新成果,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

  15.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

  16.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四)在处理疑难问题,驾驭复杂局面方面

  17.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18.为有效解决社会群众和企业干部职工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问题,造成不可避免影响的。

  19.在工作中勇于突破工作瓶颈,打破困局,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

  20.在应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21.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容错事项

  22.改革创新过程中,经综合评估后可以容错的其他事项。

  对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

  第六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成立市属企业改革创新容错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市属企业容错事项的综合评估和认定工作。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成立改革创新容错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企业容错事项评估和认定的相关工作。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企业纪检监察职能部门。

  第七条 容错事项评估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导致出现责任追究情形的,项目责任人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事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二)启动调查认定。日常工作机构收到申辩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充分听取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申辩意见,经报工作小组同意后,启动调查认定工作,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失误或错误的历史背景、市场环境、行业特点、造成的后果及补救措施进行调查认定评估。对于重大事项和特别复杂问题,可会商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聘请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等第三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公正评估。

  (三)初步评估认定。工作小组根据企业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调查结果、会商意见、第三方机构专业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并于启动调查认定后的30个工作内,提出初步评估认定意见。具有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情形的,要在评估初步认定意见报告中明确提出。

  (四)报请审定。具有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情形的,改革创新容错认定工作小组,在初步评估认定意见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给予责任追究的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市属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将初步评估认定意见经企业党委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结果反馈。改革创新容错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收到初步评估认定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作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正式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认定工作日常机构将认定意见向申辩企业或当事人反馈,并将结论性意见送达有关部门,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问责、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需要澄清的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暂缓认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前给予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在改革创新中,认为有必要的,按照产权管理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于项目实施前,可向改革创新容错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改革创新风险备案。

  第九条 容错事项具有免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中免予处理;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追究责任;

  (三)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免予追究责任;

  (四)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免予扣分;

  (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免予披露和评议;

  (六)在个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不影响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

  (七)在基本年薪调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兑现中不受影响;

  (八)在提拔任用中不影响提拔任用;

  (九)在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

  (十)在人事分配和变动上不作为降薪降职降级的依据。

  第十条 容错事项具有从轻、减轻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中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酌情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三)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酌情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四)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从轻或减轻扣分;

  (五)在经济责任审计和评议中如实披露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事项;

  (六)在个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不评定考核档次;

  (七)在基本年薪调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兑现中按照追究情形综合考虑;

  (八)在提拔任用中按照追究情形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对容错情形中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

  (一) 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 发送通知。纪检监察机构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 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 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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